怎麼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
醫療事故在日常的醫務人員的執業過程中時有發生。但是很多人都不能正確區分醫療事故與相關的醫療差錯的區別,不明白什麼是真正的醫療事故。那麼,怎麼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究竟怎麼界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未造成任何後果的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的後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殘廢、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對於沒有達到事故程度的醫療過失,均應認定為醫療差錯。換言之,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特徵基本相同,兩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損害後果程度上的差異。
認為只有造成嚴重的醫療損害後果才能主張損害賠償的説法源於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該《辦法》現已廢止。該《辦法》將醫療過失行為分為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造成嚴重後果的為醫療事故,而對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醫療損害後果以醫療差錯對待。醫療差錯不屬於醫療事故,所以也就得不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
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取消了醫療事故必須存在嚴重後果的標準。以往所説的醫療差錯已被納入現行醫療事故之中,受《條例》的調整。《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該條例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任何違反醫療法律法規、診療規範的行為,只要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就構成醫療事故。《條例》第四條規定將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其中四級醫療事故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所以原《辦法》中的醫療差錯當屬現行《條例》規定中的四級醫療事故。
與《條例》配套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以227種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劃定了醫療事故的各種細緻等級。因此依據現行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不以患者受到嚴重損害後果為前提。也就是説,只要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醫療差錯,既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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