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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員的勞動關係認定

已退休人員的勞動關係認定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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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退休人員勞動關係要如何認定?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後一規定是對前一規定的補充。因為,在勞動關係的實際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導致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如果絕對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這一類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將不得不一直與該員工保持勞動關係,這也不具有可執行性。因此,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於未辦理養老保險卻已達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係終止問題作了補充規定,即該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
然而,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係的終止權,但該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係,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因為法律並未規定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均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關於勞動關係終止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於勞動者因退休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是不給予經濟補償的。但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於繳費年限達不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係。但終止勞動關係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是退休人員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