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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有誤工費嗎?

當今社會,由於生活壓力大或者別的一些原因,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任然存在繼續工作,返聘工作等情況,那麼,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有誤工費嗎?小編關於該問題整理了一些觀點資料,可以供大家參考。

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有誤工費嗎?

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有誤工費嗎?

首先,《司法解釋》對誤工費的規定,並沒有也不可能區分退休人員和未退休人員,僅講到了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所以,爭論退休人員有無誤工損失幾乎是沒有什麼意義的:無論是退休還是未退休,只要存在“個人收入”和“誤工時間”,就一定存在誤工費。但是這裏一定要將個人收入作個界定,就是退休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包括養老金,因為養老金不會隨着受害人受到傷害而減少或停止發放,除非受害人死亡。

所以,可以這麼説:退休人員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又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受到傷害後在誤工時間裏有收入損失的,當然存在誤工費,即便是退休人員也是有誤工費的。

我們知道,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國民的壽命也在不斷地延長。大多數人退休後身體仍很好,仍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在很多崗位上,年齡大還是一個工作優勢。許多的退休人員在公司企業從事管理、技術指導等工作,且收入甚高。所以,只要退休人員能夠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了收入損失,對其誤工費的請求就應支持,當然誤工費的具體數額還要結合相關證據來確定。

那麼,法官審理退休人員請求誤工費的案件就沒有任何特殊之處麼?回答是否定的。

雖然有相當一部分退休人員還從事工作,但畢竟在家安養晚年才是常態。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對原告的年齡信息認真加以注意,對超過50週歲的受害人,在庭審中最好要對其是否退休進行詢問和調查。

還有一種情況在審理退休人員和未退休人員主張誤工費案件上是不同的:若受害人未退休,只要其存在勞動能力和誤工時間,則哪怕其舉證不出任何證據,法院仍然要支持其誤工費的請求,只是數額的大小罷了,現行司法實踐往往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予以支持;但是,若受害人為退休人員,哪怕其存在勞動能力和誤工時間,如果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支持其誤工損失,則法院會對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直接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可以這麼説,片面的來判斷退休人員有誤工費嗎是沒有意義的,還是要實際情況,實際分析。在我國誤工費的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説,誤工費賠償制度,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設計的,其並不以年齡進行限制。大家如有需要,還是需要諮詢律師,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