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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下受害者該如何維權?

一、校園暴力下受害者該如何維權?

校園暴力下受害者該如何維權?

首先,應當掌握安全自救常識,如果遭遇校園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靜,採取迂迴戰術,儘可能拖延時間。必要時,向同學、老師呼救求助,採用異常動作引起周圍人注意。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位,不要去激怒對方,從其言語中找出可插入話題,緩解氣氛,分散對方注意力,同時獲取信任逃脱。在學校不主動與同學發生衝突,一旦發生及時找老師解決。

在維權方面應該注意做好取證工作,如報警、拍照、電話錄音等,以免後期侵權人對侵權事實予以否認。如果證據欠缺,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會非常困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一般為一年,也就是説在事故發生一年內,應儘快啟動法律程序,否則超過訴訟時效,即使受害人訴至法院,侵權者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法律上也不能支持受害人的訴訟請求。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可積極與侵權人協商賠償事宜,但一旦協商不成,應儘快委託專業律師介入,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如何界定學校在校園暴力中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校園暴力通常是指在學校開展正常管理、教育期間,在校園內部及其周邊地區,在師生之間、學生之間、以及非學校人員與學校師生之間所產生的暴力行為,它屬於社會暴力的一種。

關於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的責任問題,迄今為止,主要的法律依據有《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校園暴力中,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其承受的身心傷害外界很難得知。作為受害人家長,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給予賠償,並追究學校的責任。當然,校園暴力性質比較嚴重的,受害者還可以報案,通過公安機關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