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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懲罰該如何辦?

一、遭遇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懲罰該如何辦?

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懲罰該如何辦?

未成年人遭遇校園暴力後,切記別要保持鎮靜,別驚慌。要告訴孩子遇到校園暴力,要向路人求助或採用異樣的動作引起周圍人注意。

學會保護好自己別受傷害:

未成年人遭遇校園暴力要學會保護好自己,不管遇到什麼情況人身安全永遠是放在首位,最好別去激怒對方,以防對方發怒傷害到自己。

理智與對方談話交流擺脱困境:

當我們的力量弱於對方時,要學會保護自己的能力,以及通過理智的和對方談話交流,在必要時藉助有利的環境使自己擺脱這種困境。

遭遇校園暴力及時向家長或者老師溝通:

當對方對你不利時,要使用警示性的語言使對方離開。但要避免使用語言過當,防止激發對方的逆反心理。遇到這種校園暴力要及時跟家長或者老師溝通情況。

二、幾種常見的校園暴力犯罪行為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

1、幾種常見人身權利犯罪

(1)故意殺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為。

(2)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傷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應當為其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4)過失重傷罪

教師懲罰學生,學生之間的肢體衝突因過失可能致學生重傷而犯過失重傷罪。過失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5)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觀上是故意,其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近日網上曝光女生集體欺辱女生的圖片,可構成本罪。

(6)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已滿14周最的婦女發生性行為。其主體是年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其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姦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主主體是與強姦罪相同的;其客體是幼女身心健康權;無論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違背幼女的意志,不影響此罪的構成。

2、幾種常見侵犯財產罪

(1)搶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民財產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

的人犯此罪應負刑事責任;其客體是複雜客體,行為人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同時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甚至於造成傷害或死亡;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非法佔有公民財物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民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這是校園暴力中多發性犯罪。

(2)敲詐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造成威脅、強行勒索財物,若數額較大,就構成此罪。

本罪多表現為高年級學生敲詐勒索低年級學生,在校學生勾結校外人員以團伙形式敲詐勒索其他學生,或學生內部自組幫會敲詐勒索其他學生財物的行為,是一種常發性校園暴力。

在學校本因是學習的最好的時光,一些學生卻遭遇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懲罰。那麼當遇到這種情形該如何辦?在生活中,未成年人應該學會保護好自己別受傷害,如果自己遭遇校園暴力後,切記別要保持鎮靜,不要驚慌。家長應該多和子女溝通,在一些惡性循環的案件中,有的父母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事態的進一步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