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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的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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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的加害者

學校的侵權責任是在校學生人身侵權事故爭論的焦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教育管理關係,而非監護關係。要解決學校侵權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將落腳點落到歸責原則上來,針對不同類型的校園侵權事故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在校園暴力中,被害者為保護自己而弄傷施暴者怎麼辦?

你好,正當防衞,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一.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四.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五,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