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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如何定刑?

校園暴力如何定刑?

校園暴力如何定刑?

一、校園學生的刑事處罰

(一)關於校園學生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二)關於校園學生的刑罰問題

1、《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二、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1、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3、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1、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2、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為此我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校園暴力如何定刑?對於此問題,我們從文中的介紹可以瞭解到,校園暴力的定刑,需要依據當事人的年齡劃分、情節等情況進行確定。而對於未成年人,由於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法院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且在審理過程中,會給予一定的司法保護,保障其合法權益。

標籤:定刑 暴力 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