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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拭、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如在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
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
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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