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人員扣押物證的要求是什麼
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時候,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而檢察院的偵查部門往往只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偵查過程中收集而來的物證,偵查人員也是可以進行扣押,不過此時有一定的要求。那麼偵查人員扣押物證的要求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偵查人員扣押物證的要求是什麼
1.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時,應當注意全面、客觀地分析物品、文件與案件有無關係、有什麼關係,既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證、書證,也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物證、書證。
2.只有偵查人員才能行使對物證、書證的扣押權。扣押物證、書證是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力,通常情況下,往往是與勘驗、搜查一起進行的,因此,只有公安、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偵查人員才能扣押物證、書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而且,偵查人員在執行偵查任務時應當持有並出示有關證件,不是在偵查案件的時候,也不得扣押有關物品、文件。
二、偵查人員扣押物證的程序有哪些
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扣押。關於扣押物證、書證的具體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 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清單上應當寫明釦押物品、文件的名稱、規格、 特徵、數量、質量、時間、地點以及文件的名稱、編號等,並有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在特殊情況下,持有人無法到場的,可以由其親屬簽名或 者蓋章。清單不得塗改,凡是必須更正的,應當有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重新開列清單。對扣押物證、書證規定嚴格的手續,一方面有 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另一方面更有利於保證物證、書證的證明力,真正起到經核實後能夠作為定案根據的作用。
比如,偵查人員在搜查中發現毒品並予以扣 押,當場開列的清單記明瞭有關事項並有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和在場羣眾見證人在上面簽名或者蓋章,就可以證明該毒品從何時、何處搜出,從而證明被扣押毒品持 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販賣毒品的行為。如果沒有上述清單並經有效簽名蓋章,就很難説明毒品的來源,不能起到證明犯罪的作用。因此,嚴格遵守扣押物證、書證 的程序,可以防止辦案中發生栽贓陷害等情況,也可以防止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無故受到侵害。
雖然在偵查的過程中,也是允許偵查人員扣押物證,但此時必須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要求之後,才可以實際對物證進行扣押,否則的話偵查人員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另外《刑事訴訟法》中對扣押物證的程序也是進行了規定,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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