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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區別

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區別
律師解析: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區別:
1、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性司法活動。人民調解是羣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
2、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的,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説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