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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是否有前置程序?

一、撤銷行政許可是否有前置程序?

撤銷行政許可是否有前置程序?

撤銷行政許可是沒有前置程序,行政許可不僅關係被許可人的利益,也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與公共利益。利害關係人既有動力舉報違法行為,也能夠較為方便地發現違法行為。因此,法律賦予了利害關係人在發現違法行為後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權利,督促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發現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情形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力也有責任依法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對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機關不撤銷的,其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撤銷。這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的內容之一。

但是目前我國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行政撤銷權的時效,在實踐中,一般由行政機關考慮違法行為存續時間的長短這一因素,並相應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二、行政撤銷權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發現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情形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力也有責任依法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對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機關不撤銷的,其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撤銷。這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的內容之一。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許可決定下達之後,如果其他的人員認為這樣的一種行政許可的內容,是錯誤的,已經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的。比如説可以向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要求撤銷這樣的一種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