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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變更行政許可程序是什麼?

一、撤銷變更行政許可程序是什麼?

撤銷變更行政許可程序是什麼?

撤銷變更行政許可程序是:向相關部門提出撤銷的申請;相關部門進行審理之後受理給予撤銷;維持原行政許可的內容。撤回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頒發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撤回需要行政機關作出書面決定,説明撤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對公民造成的損失應補償。

二、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變更的規定是什麼?

1、適用條件

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後,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定的活動範圍,而申請機關對原行政許可准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如果申請人擬從事的活動,依法屬於取得另一行政許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重新申請行政許可,而不能變更行政許可。

2、申請

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時間。變更許可是對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因此,申請人應當在其取得的行政許可失效前提出,並且應當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審查與決定

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被許可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為便於申請人變更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事前公佈有關變更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以便申請人能夠及時履行必要的手續,避免使合法權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害。

三、申請行政許可撤回的條件是什麼?

1、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或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人終止,其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

2、申請人改變意願不想取得行政許可,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

3、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的行政許可項目,因條件準備不足等原因申請人認為不能在法定期限通過核查而取得行政許可,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待條件準備充分後再行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許可的設立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論是程序還是實體方面,都是違法行為,例如地方性的法規和一些政府的規章就不能夠制定,法人公司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資質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行政許可也需要進行公開,具有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