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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行政許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嗎?

一、第三人撤銷行政許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嗎?

第三人撤銷行政許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嗎?

第三人撤銷行政許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一般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對於滿足可以執行前置程序的撤銷之訴法院會給予受理。

二、不可以撤銷的行政許可有哪些?

1、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不予撤銷。

撤銷行政許可,就意味着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隨之停止,否則,其行為即構成違法。但是,有些行政許可的事項比如大型的道路建設、橋樑建設等事項,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對於這些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後,被許可人可能很快就開始了生產經營等活動,而行政機關一旦發現行政許可中的違法情形,即可以對行政許可予以撤銷。

但行政許可一旦被撤銷,就意味着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就有可能導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在此情況下,行政許可即使有違法的情況,上級行政機關就不應當撤銷。

2、行政許可雖然具有違法因素,但是,被許可人沒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即沒有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為,並且其基於行政許可所取得的利益明顯大於撤銷行政許可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就不應當撤銷行政許可。這是貫徹行政管理活動中比例原則的要求。

3、行政許可雖然具有違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在知道撤銷的情形之後一定的期限內撤銷行政許可,超過了這期限就不應當再予以撤銷。這是保持行政法律關係相對穩定以及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需要。

第三人撤銷行政許可前置程序是一般是合理的,因為前置程序是對於那些急於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給出的一種特殊的處理問題的方案,這對於靈活的處理不同的案件最大成程度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有着關鍵性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