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衞生行政許可程序是什麼?
一、撤銷衞生行政許可程序是什麼?
撤銷衞生行政許可程序是需要提出申請,然後就是由行政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審查通過的情況之下,就可以作出撤銷決定。一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也就是説原來的法律、法規、規章准予從事某種活動,後來通過修改,對這種行為加以禁止。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對原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頒發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了改變,提高了准入的門檻,或者對許可範圍進行了調整。被許可人必須滿足新的許可條件或者對其從事活動的範圍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對已頒發的行政許可作出變更。
二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行政許可撤銷的具體情形是什麼?
1、可以撤銷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的情形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許可撤銷與撤回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於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被許可人單方或雙方有過錯的情形。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對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的撤回僅適用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兩種情形。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銷的行政許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產生的後果不同。
無論是撤銷還是撤回行政許可,都有可能對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響。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其本身有過錯而不受保護。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行政許可主要指的就是在一些特殊的領域範圍,經過行政機關的批准同意之後,才能夠從事相關行為的一種狀況,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如果説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着玩忽職守情況,所批准的行政許可是屬於一種非法的,可以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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