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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聽證的程序是什麼?

一、撤銷行政許可聽證的程序是什麼?

撤銷行政許可聽證的程序是什麼?

撤銷行政許可聽證的程序是:向相關部門申請撤銷行政許可;審理材料並受理;作出最後的結果。一般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協調作用。協調功能是行政許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其內容包括協調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利益關係,使兩者處於相對平衡的狀態;協調行政機關內部的各種關係;協調行政管理中產生的各種糾紛。

(二)保護作用。這體現在三個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

(三)調控作用。這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行政許可進行宏觀調控。

(四)促進文化建設。

(五)推動對外貿易的發展。

三、可以辦理行政許可的機構規定是什麼?

1、最直接的差別是被委託主體性質的不同

一般委託的被委託主體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國家機關,它們的基本職能不是行使行政職能或其他國家職能,而是從事非國家職能性質的活動。行政機關內部的委託,被委託主體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它們經常性的工作就是執行國家公務。

2、被委託主體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

一般委託中的被委託組織,不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被委託的行政職權時,也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而行政機關之間的委託,由於被委託主體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因而本身就具備行政主體的地位。但是,這種獨立的主體地位,在其行使被委託的行政職權時並不體現出來,它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活動,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也由委託機關承擔。

最後,被委託主體的條件和範圍要求不同。一般委託中,不是任何組織都可以成為被委託的主體,被委託組織要求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夠接受行政機關的行政委託;而行政機關之間的委託,被委託機關的主體條件一般沒有限制,但是要求其職權範圍與委託行使的行政事項有一定的相關性。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許可的設立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論是程序還是實體方面,都是違法行為,例如地方性的法規和一些政府的規章就不能夠制定,法人公司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資質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行政許可也需要進行公開,具有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