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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銷行政許可程序是什麼?

一、不予撤銷行政許可程序是什麼?

不予撤銷行政許可程序是什麼?

(一)啟動

1、依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啟動。《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眾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啟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二)立案

行政機關啟動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三)調查取證

主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四)調查終結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五)撤銷行政許可預先告知

撤銷行政許可涉及被許可人的重大利益,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應當預先告知該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告知被許可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六)聽證

聽證程序應當參照《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四節聽證有關條款,保障被許可人的聽證權利。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七)作出決定

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自接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撤銷的程序是分為七個程序的,包括特別啟動、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撤銷行政許可預先告知、聽證、作出決定。實踐中比較容易混淆的是行政許可的“撤回”和“撤銷”兩種情形。這兩種情形的主要劃分依據為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時的合法性。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