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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要走的程序如下:

1、啟動,行政許可作出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自行啟動,依據申請人請求啟動撤銷程序;

2、立案;

3、調查取證;

4、聽證;

5、作出決定。

二、行政許可被法院撤銷後可以重新申請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被撤銷後,如果發現撤銷行政處罰的決定是錯誤的,是可以重新申請的。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提供。

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委託代理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對人的名義代替其參加行政程序。可以擔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師、社會團體或者公民。

通常情況下,申請的形式包括口頭申請與書面申請兩種。

1、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其擬從事某種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這種方式簡單易行,可以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等限制,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利於行政機關日後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行政許可法》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種方式提出申請。

2、書面形式。這是一種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比較規範,確定性強,行政許可申請多采用這種方式提出。但由於書面申請的便民性較差,而且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的義務

而且《行政許可法》基於便民原則考慮,改變了傳統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請人親自將申請材料送到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行政許可申請可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綜上所述,在我國許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所要辦理的事宜都是要按照相關法定程序來辦理,包括行政機關撤銷其行政許可也是如此,不能夠説隨便撤銷就撤銷的,當然如果撤銷之後發現這個決定是錯誤的是可以再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