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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公告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撤銷行政許可公告的程序是怎樣的?

撤銷行政許可公告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撤銷權行使的啟動

1、由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啟動。《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眾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啟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二)立案

借鑑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啟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三)調查取證

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四)調查終結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五)聽證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六)作出決定。

二、行政許可有哪些法律特徵?

1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確認民事關係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

2 、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內部的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3 、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

4 、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行政相對人獲得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綜上所述,請求撤銷行政許可公告的程序非常簡單,也非常明確,關鍵是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公告需要有法律依據。除了利害關係人主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如果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許可公告是錯誤的,也可主動啟動相關撤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