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撤銷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一、行政許可撤銷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許可撤銷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1、啟動,行政許可作出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自行啟動,依據申請人請求啟動撤銷程序;

2、立案;

3、調查取證;

4、聽證;

5、作出決定。

二、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事項許可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四、行政許可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許可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申請;

2、行政許可的主體具有特定性;

3、行政許可必須依法進行,包括權限、範圍等;

4、行政許可具有強制性,如一般不得轉讓等;

5、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6、許可的是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

事實上,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大多都是一致的,不管是工商行政管理局還是其他的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會嚴格的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一般也不會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請求,撤銷行政許可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行政許可決定有問題。

標籤:行政許可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