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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流失的形式有哪些

國有資產流失的形式有哪些
律師解析: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表現形式可以被概括為以下八種:
第一,在發生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情形時,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任意壓低評估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二,在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和處置國有資產時,違反規定,無償地或者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者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在實行承包、租賃時,違反規定,低價發包和租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在企業改制時,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轉讓或者無償分給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在財務管理中,違反財務制度,非法侵佔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在行使企業經營權時,濫用經營權,侵佔國家所有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七,在股份制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對損害國有股權益和中方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八,在行使出資權、監督管理權時,違反規定,非法干預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法律依據: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轉讓方立即中止或者終止資產轉讓活動: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或者未按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擅自轉讓資產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作為擔保的,轉讓該部分資產時,未經擔保債權人同意的;
(六)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資產轉讓協議簽訂的;
(七)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