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出售流程有哪些?
一、國有資產出售流程有哪些?
產權轉讓的基本程序
(一)書面決議
1.實施項目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2.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1)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
(2)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
(3)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二)清產核資
1.轉讓方組織清產核資
此情形適用於轉讓方擁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2)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對轉讓標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施離任審計)。
2.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清產核資
此情形適用於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情形,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三)資產評估
1.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
2.評估報告須經核准或者實施備案,對於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轉讓條件
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2、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説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3、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4、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由此可見,在企業改制實踐中,由於不少企業仍沿用原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設計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一般程序包括企業申報、相關部門審核、資產核查審計、資產評估、信息公開徵集受讓方、組織實施產權交易、支付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辦理相關產權登記等。程序。 國有資產拍賣是國有資產的一種處分方式,按照上述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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