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遺囑是一個人對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在自己過去後作出的安排,生活中我們常見的遺囑形式是書面形式,除此之外我國遺囑的形式還有哪些呢?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大家一一介紹。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民法典》第1137條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民法典》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我國規定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包括了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以及公證遺囑。但這些遺囑形式的生效要件各有不同,大家在實踐中需要多加註意。要是遇到了遺囑效力的法律糾紛,請及時聯繫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為您作出專業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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