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流轉形式有哪些
一、我國土地流轉形式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五十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三十四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由上可知,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關於各種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詳細解釋。
除以上幾種形式以外,還可以採取其他的流轉方式進行流轉,但不論採取任何流轉方式,都要在流轉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依規的進入流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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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流轉合同最長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轉包合同最長期限為三十年。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享有的合法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法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得屬於按生產要素分配。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農民流轉的表面上是土地,但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村承包地上,我國實行的三權 分立並存的制度,這三權是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權(屬於各農户)和經營權(也屬於各農户,但可以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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