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
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
1.具體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廢止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使具體行政行為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廢止的理由和條件是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繼續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廢止的條件中沒有違法或者明顯不適當的因素,是廢止區別於無效和可撤銷制度的主要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通常有:
(1)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為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繼續維持效力,將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牴觸,所以必須廢止原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所根據的客觀事實已經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已經不復存在,具體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已經沒有事實根據,需要廢止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
(3)具體行政行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經實現,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結果。被廢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廢止之日起喪失效力。原則上,具體行政行為廢止之前給予當事人的利益、好處不再收回;當事人也不能對已履行的義務要求補償。如果廢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或者帶來嚴重的社會不公正,行政機關應當給予受到損失的當事人以必要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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