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嗎
一、內部行政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嗎
內部行政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有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羣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所以,內部行政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二、內部行政行為的分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該項所指的行政行為被概括為內部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工作性質,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行政首長對所屬機構人員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准、答覆等,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安排、計劃、制度等。對於這類行為的可訴性,行政訴訟法沒有作明確規定,由於不涉及具體相對人的權益,行政機關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之無直接利害關係,故司法實踐將其排除在受案範圍之外。
另一類是人事性質,指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調動、考核、升降工資等。這類行為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內部行政行為。至於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的區分,就像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一樣,不存在絕對的界限。對一些既具有內部行政行為的某些特徵,又具有外部行政行為某些特徵的行政行為,如人事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處罰、學校開除學生的學籍等,如果最終對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產生實質性影響,且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範圍,則作為可訴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
以上就是有關於內部行政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嗎以及和行政行為有關的知識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內部行政行為並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範疇的。更清楚的認識什麼是內部行政行為的方法是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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