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一、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行政行為所指相對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為主體針對的對象不確定。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件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行政行為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行為內容是否有重複適用性;抽象行政行為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而具體行政行為通常表現為直接賦予、剝奪、設定、免除特定相對人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徵不同
二、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
1、行政處罰。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
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瞭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税務檢查、衞生防疫檢查等。
3、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
4、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三、抽象行政行為分為:
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餘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
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
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總而言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由此可以看出,區分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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