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定義是什麼?
通常來説,對於法律拘束程度的不同,行政行為可以分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那麼,這兩種行政行為的定義分別是什麼?對兩者進行區分有哪些法律意義呢?下文整理了一些關於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羈束行政行為的定義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行政行為的適用條件、程序、範圍等內容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該項行為時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沒有自由選擇、裁量的餘地,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參與其間的行為。例如,《個人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20%,並按應納額減徵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後獲得稿酬時,税務機關只能按照法定税率徵收,該行政徵收行為就是羈束行政行為。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定義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行政行為適用的條件和方式等內容僅僅規定了原則或者幅度,行政主體在實施該項行政行為時可以在法定的原則或者幅度內,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在這些處罰方式和幅度範圍內,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行政相對人的違法程度自主選擇適當的處罰方式,該行政處罰行為就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三、區別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
從定義看,兩種行政行為的區別僅僅在於裁量餘地的大小。事實上,區分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對於分析和研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具有積極作用。
在法律適用上,羈束行政行為發生合法與否的問題,該行政行為受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制約;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一般只發生合理與否的問題,該行政行為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制約。
另外,如果説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劃分決定了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對行政行為監督的範圍的話,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劃分則決定了在此範圍內監督的程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對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問題,均可以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對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可以依法進行審查,但是對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外,目前尚未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
由此可以看出,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之間,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差異之處,不能對兩者一概而論。如果您有關於行政行為的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相信專業律師能夠根據實際情況為您提供恰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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