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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三人舉證期限和送達

大家如果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蔘與到訴訟過程中的話,一定會注意到你將具有舉證的權利,那麼行政訴訟第三人舉證期限有什麼規定呢?訴訟書又怎麼送達到當事人及其相人員手中呢?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能為您解惑。

行政訴訟第三人舉證期限和送達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舉證期限和送達

1、對於第三人的舉證期限問題,應當均適用原告起訴後被告的送達期限以及舉證期限;

2、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期間和送達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和送達的期間;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六十八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法院採取送達方式送達給當事人以後才能開始計算第三人的答辯時間。

通過以上文字大家可以瞭解到有關行政訴訟第三人舉證期限和送達的問題,在現行的中國法律中並沒有對第三人舉證期限的規定和詳細解釋,但按照實際的案件經驗對於第三人的舉證期限問題,應當均適用原告起訴後被告的舉證期限。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