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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訴訟如何確定地域管轄

商標3.26W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第七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一個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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