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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成借條實際為欠款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欠款在債權到期之日就可以起訴,訴訟時效為3年,最長不超過20年。

打成借條實際為欠款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次日,便是合同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如果此後沒有時效中斷的情形,債權人務必在上述起算之日後的3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才能獲得勝訴權,否則當事人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再提起訴訟的話,那麼就會喪失勝訴權。

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係,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

法律規定,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註明的還款日期的當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對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後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在起算。

具體規定如下:

1、如果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無論是“借條”還是“欠條”都要受到3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2、而在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對於“借條”來説,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但是債權人如果從借款之日起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而對於“欠條”來説,債權人雖然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但其訴訟時效自“欠條”出具的次日起算,在出具“欠條”之日起3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將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説,“借條”與“欠條”如果均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條”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而“欠條”只有3年。

綜上所述,借貸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債權人將錢借出去會要求債務人出具借貸憑證,但很多人並不注意“欠條”與“借條”的區別,一字之差可能導致訴訟時效從20年變成3年,司法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結果在訴訟時往往事實的查明,舉證責任,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利益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可能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