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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

一、級別管轄
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1、一般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