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
一、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
行政複議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就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些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二、行政複議中止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是指政府部門的行政政策和行政行為導致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組織受到經濟或個人的損害。從而自然人或者團體組織向法院對相關行政部門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中止:是指在行政訴訟官司中,訴訟人向法院申請要求停止對被訴方行政部門的行政行動。
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行政訴訟案法官並沒有對行政部門的行政政策進行停止要求,而起訴方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則按照法律規章依法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且做出最後的處理結果。
行政複議中止的具體情況如下:
1、申請人死亡、失蹤不明,其家屬不能確定具體出任其原申請人代為申訴的時間
2、申訴人行動不便無法參加或到達行政複議現場的
3、申訴人或申訴組織無法決定具體代表人
4、申訴人以及被訴人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參與行政複議的
5、案件牽扯具體專業部門進行輔助專業解釋的
6、案子需要其他案子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子依舊在審理中沒有判決的情況下
7、其他具體情況
在行政機構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對於行政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那麼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構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但是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如若在行政複議的結果出來後當事人還是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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