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可以對行政複議決定進行申訴嗎?
一、被申請人可以對行政複議決定進行申訴嗎?
被申請人不可以對行政複議決定進行申訴,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對於行政複議申請受理規定是行政機關在收到行政複議的申請之後,就會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審理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制。需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行政複議應訴處自行討論,提出初步意見;再報分管複議工作的的負責人審核,提出進一步意見;最後由法制辦公室全體討論,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決定。集體討論由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主持,承辦人負責彙報案件事實情況、案件調查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重點需要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及初步意見。
二、行政複議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五)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六)行政複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在當代的社會提出行政複議實際上是行政相對人對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所以提出了行政複議,當然了行政複議機關在作出具體的行政複議決定之後,如果對於這樣的一種行政複議的決定不滿意的狀況之下,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請求的。但法律當中並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之下可以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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