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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不履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辦

一、被申請人不履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辦

被申請人不履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會對拒絕執行人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包括哪些

1、對拘留、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行政許可證和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

8、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以及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9、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

10、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所以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也是沒用的,如果説是自己對判決不服的話,那麼也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不採取任何措施的話,那麼就應該履行對應的行政複議判決決定,否則的話拒絕履行也可能收到對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