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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理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一、被處理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被處理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第二,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公民死亡公民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3、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除應提供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外,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如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文書複印件;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對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的,提交曾經向行政機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對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交因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證明;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複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6、申請人在申請複議時,有其他證據材料的,可一併提供;

7、複議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如果被處理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話,要按照行政處理決定書上通知的時間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委託代理人,而且行政複議也可以口頭申請。只要複議機關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申請人就應該配合複議機關的複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