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複議

不能對規章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不能對規章申請行政複議嗎

不能對規章申請行政複議嗎

不能,不能對法規規章行政複議,必須是依據法規規章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這時可以要求複議機關順帶審查規章法規。

行政複議申請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效力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複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具有確定力,即具有不可變更的特性,申請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複議;

第二,具有執行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必須履行復議規定的義務,申請人若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會停業複議決定的執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複議決定一經生效,就具有不可爭辯的權威性,當事人必須無條件按決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業。除非經行政訴訟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決定的內容。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行政複議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一般是指被執行人知道受侵害的60天以內提出申請,超過期限,將不能夠再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一般是對具體的行政處罰申請複議。而不是直接對某條法律法規申請複議,這個是不可以的。

標籤:規章 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