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什麼?
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對於自己提交的證據等相關的材料,需要按照其規定要求提交給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後在有效的時間內做出書面答覆以及必須按照規定按時到達勘查現場等等義務。
具體的需要的履行的義務的介紹如下:
1、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複議機關送交書面答覆書以及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複議機關有權拒收,並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可徑直作出撤銷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
2、被申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必須編制目錄,標明提交證據的名稱、證明對象、證明內容,載明提交的日期。對未按規定要求提交的,行政複議機關有權要求其補正或拒收。
3、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未經複議機關同意並派出人員一同前往,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有關組織、個人調查收集證據。否則,該證據為無效證據,複議機關有權拒收。
4、對有關辦案人員提出的迴避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説明要求迴避的事實與理由。
5、被申請人必須按照複議機關的通知,按規定的人數到場到會,按時到達勘查現場,或按時參加聽證會。在勘查現場或聽證會上,被申請人須服從複議(主持)人員的指揮,遵守複議紀律,不得藉故吵鬧,擾亂正常的勘查現場及聽證會秩序,否則,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6、被申請人舉報復議人員有貪贓枉法等違法行為的,必須具實名進行,不得作毫無事實推測的誣告,否則,一經查實,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7、被申請人對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無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申請人及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除外。被申請人有義務按複議決定的內容履行,否則,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需要履行對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沒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義務,以及被申請人是必須按照規定,按時並且按規定的人數到場到會的義務,還需要履行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的過程中在未經過行政機關的同意,是不能夠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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