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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是什麼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是什麼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是什麼

根據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對象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大類: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根據法律或者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隸屬關係,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處分只能由其所屬的單位給予。根據1957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行政處分從輕到重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查看和開除等八種形式。

從行政處分主體上看,行政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國家機關對有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的行政處分;

(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內部規章制度對其所屬工作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也應當屬於行政處分的內容,歸屬於行政責任的範疇。不應當將其從行政責任或者法律責任中抽取出去,單獨視為一種紀律責任而不認為是一種違法後果。 違法違紀行為是實施行政處分的前提,行政處分是違法違紀行為的後果。只有當二者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時,才能對違法違紀者進行行政處分。否則,不得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是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只能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這些機關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加以確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實施行政處罰。

從性質上看,行政處罰主要有五種:

(1)警戒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批評、訓戒、警告、通報等,使其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免今後再度違反。

(2)財產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財產上的懲罰,使其經濟上受到損失。財產罰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3)行為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剝奪某種行為能力的處罰,使其失去或者暫時失去從事某種行為的權力,以便引起違法行為人的重視,不再實施違法行為。行為罰主要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停或者取消從業資格等。

(4)人身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使其在一定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過自新,改正錯誤。人身罰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違法行為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行政處罰是行政違法行為的結果,只有當二者構成一定的因果關係時,才能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否則,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內容主要是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是警告、記過、記在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相應資格等。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是:

1、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未按照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拒絕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滿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2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後,方可恢復生產。

3、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生產設施的設計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改。

生產是國家比較關注的問題,尤其是生產上的安全,國家杜絕因為在生產上因為沒有做好安全的把關,而給社會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所以需要生產的工廠負責人,一定要牢記《安全生產法》嚴格按照生產法的要求去做,從根本上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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