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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用裁量標準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用裁量標準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用裁量標準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五)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銷燬違法行為證據的;

(七)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重傷、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十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於法定處罰幅度上限。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是什麼?

(1)人身自由罰,短期內剝奪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

(2)行為罰(能力罰),即限制或剝奪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或執照。

(3)財產罰,即以剝奪一財產的形式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聲譽罰(申誡罰),如警告,是國家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告誡與否定性評價。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針對當事人違反了行政條款所要實施的行為,一般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來進行辦理,如果當事人的認定態度良好,而且主動消除相關的危害,那麼就可以從輕處罰,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