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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文來看,立案的條件,一是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羣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裏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步的證據資料等。

第二個條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包括地域管轄範圍、職權管轄範圍、級別管轄範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

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

1、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為180日;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3、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標準必須要有違法的行為存在,然後要有對應的執法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當然實際生活中,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多的,一般接受過行政處罰好就會有很明顯的改善,那麼這樣也就達到了處罰的目的,因為並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造成了非常重大的損失。

標籤:立案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