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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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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設備;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五)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六)關閉;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