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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標準是什麼?

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標準是什麼?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標準是什麼?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標準是已經處罰完畢。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或有關人員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法定依據,但情節較簡單,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按照簡易程序實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客觀狀態應當場製作筆錄;

(三)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行為的事實、違反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給予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

(四)當事人進行申辯和陳述的,執法人員應予以正確、全面的答覆,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經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填寫並簽名,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一式兩份,分別留存備案和交處罰單位或當事人;

(六)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報本單位備案,以接受監督和檢查。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同時應在收繳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至本部門,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立案

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在進行執法檢查和對羣眾舉報、其他行政機關移送、上級安監部門交辦以及其他渠道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事項,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據職責予以立案調查。

對擬立案查處的案件,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應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批,批准之日為立案時間。

牽頭組織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查的安監部門,在組織事故調查的同時,應當對發生傷亡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其他急需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可以先行調查取證或採取臨時措施,但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審批手續。

對已經批准立案的案件,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實需要終止或者撤銷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陳述理由,由批准立案的有關負責人審批。

(二)調查取證

1、進行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名,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2、執法人員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案件調查有關的證明材料,並由當事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材料上註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迴避:

(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執法人員的迴避,由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4、詢問證人或相關人員

(1)詢問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並告知被詢問人相關權利和義務

(3)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5、需要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勘驗檢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做好《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其他人作證,並應在《勘驗檢查筆錄》中註明。

6、因辦案需要抽樣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填寫《抽樣取證憑證》,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由在場其他人作證並簽名或蓋章。

7、對涉及專業問題的,應指派或聘請有專業知識、技術能力和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專家進行技術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書》。

8、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1)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製作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陳述人陳述完畢後,應當交陳述人校閲筆錄。陳述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陳述人一一按指紋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陳述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陳述人在筆錄後另外書寫,並簽名確認。執法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陳述人自行書寫陳述、申辯的內容。

9、先行登記保存

(1)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先行登記保存。

(2)進行先行登記保存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3)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4)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記,然後補辦批准手續。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①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或者不應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沒收或者查封、扣押的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6)應當製作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填寫登記保存物品清單。被登記保存單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執法人員應當分別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拒籤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註明情況,並請在場的見證人簽名。

10、調查取證階段結束後,應當製作《案件處理呈批表》,寫明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案件基本事實和主要證據,以及承辦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的意見。當事人申辯意見中當事人對自己的觀點提供的主要理由、證據。

11、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三)審查及告知

1、審查。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委)負責對本單位立案查處的案件進行集體審議。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或者採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半數以上案審委委員參加集體審議作出決定並製作《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2、告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由執法人員送達被告知人。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並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製成《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並進行復核,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採納。

符合聽證條件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還應下達《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並填寫《文書送達回執》。

在同一案件中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或處理結果的,應當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現實生活當中,安全生產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非常關注的問題,所以也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對此進行監督和管理,如果當場發現有一些違法事實比較清楚,我證據也是比較充分的違法情況的話,會做出直接的行政處罰的決定,也就是當場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