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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口頭告知有效嗎

行政處罰口頭告知有效嗎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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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如何告知

1、只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對處罰不服才可以行使其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沒有履行這種告知義務實質上是剝奪了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只有當事人在被告知處罰種類和幅度,其認為屬於可以申請聽證的,其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才能得到保證。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處罰種類、幅度與告知當事人的不一致,是否屬於違法處罰。

個人認為,如果作出的處罰比告知的較輕,應認為行政機關在聽取了當事人陳述、申辯後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處罰,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但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比告知的處罰更重的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