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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是否能執行

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是否能執行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是否能執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出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可以執行。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

第二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執法機關)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出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本規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需要自由裁量的,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執行。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

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佈的部門規章與本規則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則。

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或有關人員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法定依據,但情節較簡單,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按照簡易程序實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客觀狀態應當場製作筆錄;

(三)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行為的事實、違反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給予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

(四)當事人進行申辯和陳述的,執法人員應予以正確、全面的答覆,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經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填寫並簽名,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一式兩份,分別留存備案和交處罰單位或當事人;

(六)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報本單位備案,以接受監督和檢查。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對於企業來説生產安全是非常重要的,生產安全企業才能夠正常的生產經營,如果違反了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從而發生了生產安全事故的話,那麼是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的,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是可以執行的,但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