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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部分履行、中止履行和提前履行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部分履行、中止履行和提前履行都屬於債務人履行債務行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行為。其中部分履行、中止履行及提前履行都屬於不完全履行的範疇。那麼,他們三者之間的具體區別是什麼呢?小編今天就對此進行簡單的解答。

行政處罰部分履行、中止履行和提前履行的區別是什麼?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給付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在品種、規格、數量、內在質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履行行為。如果因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此種給付行為則為加害給付。

債務人不完全履行所違反的債的關係上的義務,可以是主給付義務,也可以是從給付義務,還可以是附隨義務,但違反附隨義務的,債權人不得單獨訴請執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不同。前者是債務人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而後者是債務人未按照債務履行期限履行債務。

一、不完全履行主要內容:

1、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其中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部分履行:

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

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在執行中,不完全履行都會帶來相應地法律後果。法律後果主要由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決定。如果讀者想要更多法律諮詢,進一步瞭解行政處罰不完全履行,可以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