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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當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3.04W
不適當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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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當履行的情況有哪些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按期限履行了債務,但履行標的物有瑕庇或因履行不當而給債權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損失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1、經有合法債務存在;2、債務人履行不適當,致債權人履行利益未能實現或給債權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3、履行不當須可歸責於債務人。在理論上,不適當履行可分為瑕庇給付和加害給付兩種。

1、瑕庇給付。即債務人雖履行了債務,但履行標的有缺陷,以致減少或喪失該履行標的價值或效用,致使債權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實現的行為。瑕庇給付的法律後果為:(1)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瑕庇能夠補正的,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對方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因此而不負遲延受領的責任;(2)因瑕庇補正而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應承擔遲延給付的責任;(3)依《合同法》第
112條的規定,債務人採取補救措施後,債權人還有其他損失的,債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4)標的瑕庇不能補正或雖能補正,但對債權人已無實際利益的,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貨,並要求賠償損失;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不為補正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了強制執行。

2、加害給付。即因債務人的不正當履行造成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的行為。如債務人交付有傳染病的家畜,致使債權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對加害給付未做具體規定,但《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加害給付的法律後果為: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其損失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實際利益還是可得利益,債務人均應賠償。此外,加害給付,一般易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重合,當事人可依其實際情況選擇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