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履行和繼續履行是一樣的嗎?
一、強制履行和繼續履行是一樣的嗎?
強制履行和繼續履行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
強制履行又稱為實際履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責任形式。作為違約後的補救方式,強制履行強調的是違約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重點不在於彌補受害方的損失。
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如當事人一方末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方式,不同於一般意義的合同履行,其以違約為前提,體現了法的強制性。
二、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制履行是屬於對方強制性要求對方繼續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對於另一方是違約方根據對方的請求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兩種所存在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一般在處理時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違約方不履行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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