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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履行抗辯權中僅履行了一部分怎麼辦

對於合同的履行來説抗辯權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抗辯權合同中的很多權益都無法得到維護,出現問題處理起來也就非常的麻煩,但是當前抗辯權的內容還非多非常複雜,所以想要了解抗辯權也是非常難的一件事情,處理抗辯權的話總是容易出現麻煩,那如果遇到順序履行抗辯權中僅履行了一部分要怎麼辦呢?

順序履行抗辯權中僅履行了一部分怎麼辦

順序履行抗辯權中僅履行了一部分怎麼辦

依舊可以採用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內容對事件進行處理,要求履行完剩下的部分或者直接要求按照合同的內容進行賠償補償。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什麼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順序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

可見,順序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這裏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抗辯權的處理雖説非常複雜,但是我們只要選擇正確處理起來還是非常簡單的,如果遇到順序履行抗辯權中僅履行了一部分的情況,我們可以直接按照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內容進行處理,並沒有什麼特殊的地方,值得注意的就是抗辯權的內容是非常複雜的,對於抗辯權的選擇一定要符合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