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不履行如何處理?
合同履行在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可以提醒對方履行,期限屆滿時若未履行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的,叫做“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
其法律特徵是:
1.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表示不履行未來的義務,侵害的是期待的而不是現實的債權。因而被稱為“預期”,以此區別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
2.是以明示或者行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將不履行其義務。
3.是能夠履行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未來的義務。
4.拒絕履行的是主要債務,而非細小義務。 賦予當事人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以解除合同的權利,並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在於:當事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於不顧,根本漠視其應負的合同義務。
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並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後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合同一經簽訂即具備相應法律效力,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屬於法定有效文書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都應遵守合同約定條款,合同期限內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責任,如果其中一方拒絕履行則構成違約,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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