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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簽署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了義務,法律是否保護?

現實生活中,熟人之間進行買賣活動經常有這樣情況,雙方還未籤合同一方就開始履行義務了。我們都知道,合同履行是應該在合同生效之後進行,那麼這種未籤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受到法律保護麼?合同履行原則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的回答。

一方未簽署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了義務,法律是否保護?

一、未籤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的,法律會保護麼?

如果雙方沒有簽定合同,但一方開始以實際行動履行合同內容,另一方以實際行動表示接受,那麼雙方之間的合同應當是成立的,而且合同已開始實際履行,若中途一方無正理由不想履行,則構成違約。因未明確約定違約金,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實際損失。合同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屬於事實合同,一方沒有蓋章,也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存在,對方要求撤場,屬於違約行為,你有權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法律依據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

1、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

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由於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

3、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如《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規定,供需雙方應商定選擇最快、最合理的運輸方法。

4、情勢變更原則

合同有效成立以後,若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重大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和解除合同。

所謂情勢,是指合同成立後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於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勢,並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勢’”。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變更指的是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根本的變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會直接影響合同履行結果時,若仍然要求當事人按原來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這種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生變化的法律規定,就是情勢變更原則。

由此可見,雙方應該在簽署合同後再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因某種原因,一方未簽署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了義務,如果另一方表示接受,那麼法律就會給與保護,認定其已經實際履行合同。這裏,小編提醒大家,最好是簽了合同再辦事,這樣哪怕以後有糾結,只要合同在手,也是有據可依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